登录
注册账户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中国政府网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司法部
中国建筑业协会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
中国招投标协会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国家信息中心
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信用中国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投稿联系:王老师 17718179394
合作联系:程老师 18715166028
投诉建议:郑老师 18205604191
联系邮箱:quanguocheng2022@126.com
皖ICP备17006932号-4 皖公网安备:340104027040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