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承包人对已交付使用的合同工程承担合同约定的缺陷修复责任的期限,从合同约定的交工日期算起,项目发包人有权通知项目承包人修复工程存在缺陷的期限。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缺陷责任期满项目发包人需按合同约定向项目承包人返还质保金或保函等。
1、企业应制定工程缺陷责任期管理制度。
2、缺陷责任期内,企业应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缺陷责任期届满后,回收质量保证金,实施相关服务工作。
3、缺陷责任期内,发包方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方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应由企业负责修复,所需费用由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4、承包方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的缺陷,发包方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由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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