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活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分为环境影响登记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一)环境影响登记表编制宜包括下列内容∶
1 项目内容及规模分析;
2 原辅材料及主要设施规格数量分析;3 水及能源消耗量分析;
4 污染物排放量及排放去向分析;5 周围环境状况分析;6 生产工艺流程分析;7 拟采取的防治污染措施设计。
(二)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宜包括下列内容∶
1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分析;
2 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分析;3 环境质量状况分析;4 建设项目工程分析;
5 项目主要污染物产生及预计排放情况分析;6 环境影响分析;
7 建设项目拟采取的防治措施设计及预期治理效果分析;8 给出评价结论。
(三) 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宜包括下列内容;
1 建设项目概况与工程分析;
2 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3 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4 社会环境影响评价;
5 环境风险评价;
6 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7 清洁生产分析和循环经济;
8 污染排放总量控制;
9 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10 环境管理与环境监测计划;
11 公众参与调查;
12 方案比选;
13 给出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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