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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3/12/09 转自: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打印
  • 来源发布日期:2022/8/10

一、出台背景

2019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要求,“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同年7月31日,我厅牵头编制了《湖北省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一改以往繁琐独立的“多头验收”方式,推行联合验收制度。

目前《暂行办法》已实施3年,其部分条款已不能满足国家和省优化营商环境和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2021年11月25日,《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要求对联合验收进行创新改革,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方式、简化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试行对已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开展单独竣工验收等任务。为落实国务院工作要求,同时结合智慧住建的要求,决定在2022年建成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联合验收管理系统。为此,原《暂行办法》亟待修订,特起草《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

二、制定本《办法》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五)《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八)《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九)《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

(十)《湖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十一)《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十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44号)。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为总则、申请条件、职责分工、办理程序及时限、其他要求、附则等六个章节。

(一)总则。阐述了《管理办法》起草的目的依据,明确了联合验收适用范围,规定了联合验收的主要事项。本办法所称联合验收,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后,由工程建设单位申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下称“职能部门”)实施“统一申报、一口受理,并行推进、联合审验,信息共享、集中反馈,限时办结、统一出件”的验收模式。

(二)申请条件。明确了申请联合验收的条件,包括:手续齐全、无违法违规行为、相关工程资料齐全、组织完成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市政公用服务设施验收完成满足接入条件、专项工程完成验收等,并单列了单体项目申请联合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三)职责分工。明确联合验收依照“谁建设、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主会办制度,界定了省市县三级的工作职责。一是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联合验收工作的省级主办部门,主要负责联合验收的指导与监督;二是相关各职能部门是联合验收工作的省级会办部门,依职责对本行业的验收事项开展指导与监督;三是各市、州、县发放施工许可证的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联合验收工作;四是各市、州、县相关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法定验收内容实施验收,并对验收过程和结果负责。

(四)办理程序及时限。列明了申请办理的流程、时限等要求,其中材料审查3个工作日、现场核验8个工作日、出具意见1个工作日,合计自系统同意提交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其他要求。要求相关职能部门提前开展指导服务,要求建设单位对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要求对违法建设和违规审批进行处理,并实施行政效能电子监察制度等。

(六)附则。明确解释主体和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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