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人在建设项目投资决策阶段、工程建设准备阶段、工程建设阶段、项目 运营维护阶段,为委托人提供涉及技术、经济、组织和管理在内的整体或局部的 服务活动,包括全过程总控管理服务和单项咨询服务,其中单项咨询又包括基本 咨询和专项咨询。简称“全咨管理(WMC)”。
是指为实现项目预期的进度、成本、质量、效益等总体目标,咨询人通过对 项目进行策划、组织、协调和控制等全过程总体统筹,运用专门的知识、技能、 工具和方法,对建设项目全过程进行管理的活动。简称“总控管理”。
对建设项目的投资决策、工程建设和维护运营等活动起到根本性影响作用的 专业咨询服务,包括项目投资决策咨询、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采 购、工程投资造价咨询、项目运营维护咨询等。
对建设项目的投资决策、工程建设和维护运营等活动起到一定影响作用的专 业咨询服务,包括不限于项目政策法律、项目产业、项目融资、项目特许经营、 项目财务、项目信息、项目风险、项目绿色建筑、项目工程保险、项目资产评估、 项目后评价等。
建设项目权益所有者或其合法代表者,通过合同形式明确委托对象和委托事 项及相关规则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承担被委托项目的全咨管理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 格的合法继承人。
是指根据合同约定,承担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建造承包业务的当事人及取得该 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能够影响建设项目全过程开发活动或受到其影响的当事人或组织。
由咨询人授权委派的,作为被委托项目的全咨管理部的总负责人。
由咨询人授权委派的,作为被委托项目的全咨管理部的下设部门的负责人。
经咨询人的授权,由总咨询师组建并领导的开展全咨管理服务的机构,可设 置总控管理部和若干单项管理部。简称“全咨管理部”。
为实现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总体服务目标,由咨询人对全咨管理服务 进行构思和安排,在此基础上制定的用以系统性指导开展全咨管理工作的策划方 案。
由总咨询师对全咨管理服务的系统实施而制定的指导性文件。
由部门负责人对单项咨询服务管理的实施而制定的指导性文件。
由单项咨询人对单项咨询服务的实施而制定的操作性文件。
根据《全过程⼯程咨询指导意见》第三条第(⼆)款的规定,⼯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应当由⼀家具有综合能⼒的咨询单位实施, 也可由多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管理等不同能⼒的咨询单位联合实施。
因此,全过程⼯程咨询企业开展服务的主要形式有两种:⼀是由⼀家⼯程咨询企业实施;⼆是由多家具有不同专业特长的⼯程咨询 企业组成联合体实施。
可见,即使⼀家勘察、设计或监理等只在某⼀⽅⾯实⼒⽐较强的⼯程咨询企业仍然可以通过联合的形式提供全过程⼯程咨询。⽽且, 根据《全过程⼯程咨询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国家⿎励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管理等企业, 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式发展全过程⼯程咨询。
《全过程⼯程咨询指导意见》并未提及全过程⼯程咨询是否应当招标的相关内容,但部分省份对全过程⼯程咨询服务如何进⾏招标作了明确规定。
1. 四川省:
《四川省全过程⼯程咨询试点⼯作⽅案》规定:“依法应当进⾏招标的项⽬,当实⾏全过程⼯程咨询服务管理时,只需对勘察设计、⼯程监理其中⼀项进⾏招标即可,其它咨询服务可直接委托给同⼀家咨询单位, ⽆需再对其它咨询服务内容进⾏招标;对于不需要依法进⾏招标的社会投资项⽬可以直接委托实⾏全过程⼯程咨询服务管理。”
2.湖南省:
《湖南省全过程⼯程咨询试点⼯作⽅案》规定:“政府投资或国有投资试点项⽬应按照《招标投标法》组织全过程⼯程咨询招投标,不需要进⾏招标 的社会投资试点项⽬可直接委托全过程⼯程咨询服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招投标代理企业应简化招标前置条件,在项⽬⽴项时即可 进⾏全过程咨询单位招标准备⼯作。对于已经公开招标委托单项⼯程咨询服务的项⽬,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补充合同形式将其他⼯程咨询服务 委托给同⼀企业,开展全过程⼯程咨询⼯作。”
3.吉林省: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全过程⼯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依法应当招标的项⽬,可通过招标⽅式委托全过程⼯程咨询服务;委托内容不包括前期投资咨询的,可在项⽬⽴项后由项⽬法⼈通过招标⽅式委托全过程⼯程咨询服务。 依法不需招标的项⽬,可以直接委托全过程⼯程咨询服务。”
4.江苏省:
《江苏省开展全过程⼯程咨询试点⼯作⽅案》规定:“采⽤建筑师负责制的⼯程项⽬,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技术服务可不另⾏招标。”
5.陕西省: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过程⼯程咨询试点的通知》规定:“依法应当招标的项⽬,可在计划实施投资时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式委托全过程⼯程咨询服务;委托内容不包括前期投资咨询的,可在项⽬⽴项后由项⽬法⼈通过招标⽅式委托全过程⼯程咨询服务。 依法不需招标的项⽬可以直接委托全过程⼯程咨询服务。
1.资质:
《全过程⼯程咨询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全过程咨询单位提供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服务时,应当具有与⼯程规模及委托内容相适应的资质条件。全过程咨询服务单位应当⾃⾏完成⾃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业务,在保证整个⼯程项⽬完整性的前提下,按照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同意,可将⾃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外的咨询业务依法依规择优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或能⼒的单位,全过程咨询服务单位应对被委托单位的委托业务负总责。建设单位选择具有相应⼯程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开展全过程咨询服务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不再另⾏委托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单位。” 这意味着当前国家层⾯对于承担全过程⼯程咨询的企业资质并⽆明确限制, 仅当全过程⼯程咨询企业承担勘察、规划与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时应具备法律规定的相应资质。
2.服务能⼒:
《全过程⼯程咨询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全过程⼯程咨询单位应当在技术、经济、管理、法律等⽅⾯具有丰富经验,具有与全过程⼯程咨询业务相适应的服务能⼒,同时具有良好的信誉。全过程⼯程咨询单位应当建⽴与其咨询业务相适应的专业部门及组织机构,配备结构合理的专业咨询⼈员,提升核⼼竞争⼒,培育综合性多元化服务及系统性问题⼀站式整合服务能⼒。”可见,全过程⼯程咨询企业应具备提供咨询服务所具备的组织、管理、经济和技术等⽅⾯的能⼒, 具有良好的信誉、相应的组织机构、健全的⼯程咨询服务管理体系和风险控制能⼒。
3.资信要求:
《⼯程咨询⾏业管理办法》第23条和《⼯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标准》对⼯程咨询企业有关信⽤评价标准以及相应的信⽤管理制度作了明确规定。 因此,实践中,全过程⼯程咨询企业除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外,还可能需满⾜发改委有关的信⽤评级标准。
4.⼈员要求:
根据《全过程⼯程咨询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程建设全过程咨询项⽬负责⼈应当取得⼯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且具有⼯程类、⼯程经济类⾼级职称,并具有类似⼯程经验。对于⼯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中承担⼯程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业务的负责⼈,应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执业资格。全过程咨询服务单位应 根据项⽬管理需要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能⼒的专业技术⼈员和管理⼈员。设计单位在民⽤建筑中实施全过程咨询的,要充分发挥建筑师的主导作⽤。
1. 全过程⼯程咨询企业对咨询成果的真实性、有效性和科学性负责《全过程⼯程咨询指导意见》第五条第(⼀)款规定:“全过程⼯程咨询单位要切实履⾏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承担相应责任,并对咨询成果的真实性、有效性和科学性负责。”应责任,并对咨询成果的真实性、有效性和科学性负责。”
2. 各企业联合提供全过程⼯程咨询时,牵头企业对服务成果承担总体责任《全过程⼯程咨询指导意见》第⼆条第(⼆)款规定:“牵头提供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服务的机构, 根据与委托⽅合同约定对服务成果承担总体责任;联合提供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服务的,各合作⽅承担相应责任。”
3. 全过程⼯程咨询企业对咨询成果质量终⾝负责《⼯程咨询⾏业管理办法》第14条第3款规定:“实⾏咨询成果质量终⾝负责制。⼯程咨询单位在开展项⽬咨询业务时,应在咨询成果⽂件中就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要求,及独⽴、公正、科学的原则作出信⽤承诺。⼯程项⽬在设计使⽤年限内,因⼯程咨询质量导致项⽬单位重⼤损失的,应倒查咨询成果质量责任,并根据本办法第三⼗、三⼗⼀条进⾏处理,形成⼯程咨询成果质量追溯机制。”可见,⼯程咨询企业对咨询成果质量实⾏终⾝负责制, 全过程⼯程咨询公司作为⼯程咨询企业,也应受《⼯程咨询⾏业管理办法》的约束,对咨询成果质量终⾝负责.
以前我国传统的建设模式是将建筑项⽬中的设计、施⼯、监理等阶段分隔开来,各单位分别负责不同环节和不同专业的⼯作,这不仅增加了成本,也分割了建设⼯程的内在联系,在这个过程中由于缺少全产业链的整体把控,信息流被切断,很容易导致建筑项⽬管理过程中各种问题的出现以及带来安全和质量的隐患,使得业主难以得到完整的建筑产品和服务。⽽实⾏全过程⼯程咨询,其⾼度整合的服务内容在节约投资成本的同时也有助于缩短项⽬⼯期, 提⾼服务质量和项⽬品质,有效地规避了风险,这是政策导向也是⾏业进步的体现。
近年来,政府近年颁布多项关于⿎励和推进⼯程总承包的政策⽂件,全过程⼯程咨询和⼯程总承包都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的核⼼内容之⼀。⼯程总承包是指从事⼯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程项⽬的可⾏性研究、勘察、设计、采购、施⼯、试运⾏(竣⼯验收)等实⾏全过程或若⼲阶段的承包,是投资建设⽅与建设实施⽅之间的⼀种业务合作关系, ⽽全过程⼯程咨询是在建设⼯程全⽣命周期中所采⽤的⼀套服务体系和模式。⼯程总承包的推进也为全过程⼯程咨询创造了需求,两者有着紧密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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