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应具备条件
①资质
根据《全过程⼯程咨询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三)款规定
“全过程咨询单位提供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服务时,应当具有与⼯程规模及委托内容相适应的资质条件。全过程咨询服务单位应当⾃⾏完成⾃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业务,在保证整个⼯程项⽬完整性的前提下,按照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同意,可将⾃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外的咨询业务依法依规择优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或能⼒的单位,全过程咨询服务单位应对被委托单位的委托业务负总责。建设单位选择具有相应⼯程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开展全过程咨询服务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不再另⾏委托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单位。”
这意味着当前国家层⾯对于承担全过程⼯程咨询的企业资质并⽆明确限制, 仅当全过程⼯程咨询企业承担勘察、规划与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时应具备法律规定的相应资质。
②服务能⼒
根据《全过程⼯程咨询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三)款规定
“全过程⼯程咨询单位应当在技术、经济、管理、法律等⽅⾯具有丰富经验,具有与全过程⼯程咨询业务相适应的服务能⼒,同时具有良好的信誉。全过程⼯程咨询单位应当建⽴与其咨询业务相适应的专业部门及组织机构,配备结构合理的专业咨询⼈员,提升核⼼竞争⼒,培育综合性多元化服务及系统性问题⼀站式整合服务能⼒。”
可见,全过程⼯程咨询企业应具备提供咨询服务所具备的组织、管理、经济和技术等⽅⾯的能⼒, 具有良好的信誉、相应的组织机构、健全的⼯程咨询服务管理体系和风险控制能⼒。
③资信要求
《⼯程咨询⾏业管理办法》第23条和《⼯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标准》对⼯程咨询企业有关信⽤评价标准以及相应的信⽤管理制度作了明确规定。
因此,实践中,全过程⼯程咨询企业除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外,还可能需满⾜发改委有关的信⽤评级标准。
④⼈员要求
根据《全过程⼯程咨询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程建设全过程咨询项⽬负责⼈应当取得⼯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且具有⼯程类、⼯程经济类⾼级职称,并具有类似⼯程经验。对于⼯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中承担⼯程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业务的负责⼈,应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执业资格。全过程咨询服务单位应 根据项⽬管理需要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能⼒的专业技术⼈员和管理⼈员。设计单位在民⽤建筑中实施全过程咨询的,要充分发挥建筑师的主导作⽤。
2、企业需承担责任
①全过程⼯程咨询企业对咨询成果的真实性、有效性和科学性负责
《全过程⼯程咨询指导意见》第五条第(⼀)款规定:“全过程⼯程咨询单位要切实履⾏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承担相应责任,并对咨询成果的真实性、有效性和科学性负责。”应责任,并对咨询成果的真实性、有效性和科学性负责。”
②各企业联合提供全过程⼯程咨询时,牵头企业对服务成果承担总体责任
《全过程⼯程咨询指导意见》第⼆条第(⼆)款规定:“牵头提供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服务的机构, 根据与委托⽅合同约定对服务成果承担总体责任;联合提供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服务的,各合作⽅承担相应责任。”
③全过程⼯程咨询企业对咨询成果质量终⾝负责
《⼯程咨询⾏业管理办法》第14条第3款规定:“实⾏咨询成果质量终⾝负责制。⼯程咨询单位在开展项⽬咨询业务时,应在咨询成果⽂件中就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要求,及独⽴、公正、科学的原则作出信⽤承诺。⼯程项⽬在设计使⽤年限内,因⼯程咨询质量导致项⽬单位重⼤损失的,应倒查咨询成果质量责任,并根据本办法第三⼗、三⼗⼀条进⾏处理,形成⼯程咨询成果质量追溯机制。”
可见,⼯程咨询企业对咨询成果质量实⾏终⾝负责制, 全过程⼯程咨询公司作为⼯程咨询企业,也应受《⼯程咨询⾏业管理办法》的约束,对咨询成果质量终⾝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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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2025-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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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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