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的发布

法律法规相关说明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发布媒介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统一简称“发布 媒介”)发布。


包含内容

一、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载明的内容

1、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2、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3、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4、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5、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6、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

址和方法;

7、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二、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应载明的内容

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

况;

2、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

和编号;

3、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4、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5、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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