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特许经营

项目特许经营咨询成果要求

1、项目特许经营咨询人应在充分调研项目情况、法律政策、前期规划后进行实施方案的编制,对项目进行财务测算,设计合理的商业模式,平衡企业和政府之间风险,使项目全过程实施具有可行性、合规性、经济性、可靠性。

2、项目特许经营咨询人提供项目特许经营咨询服务时,编制的《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需组织经济、行业、工程技术、管理和法律等方面专家及本级财政部门、委托人评审。项目特许经营咨询成果一般应包含以下内容:

(1)编制《物有所值评价报告》;

(2)编制《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


商业特许经营定义

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特许经营合同相关规定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特许人相关规定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市场计划书; 

(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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