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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口论证

入河排污口定义

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排放废污水的口门。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统称入河排污口设置。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含扩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

1、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应遵循下列原则

a)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和规定;

b)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与规范、规程;

c)符合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等专业规划;

d)符合水功能区管理要求。

2、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范围应根据其影响范围和程度确定。

受入河排污口设置影响的主要水域和其影响范围内的第三方取、用水户原则上应纳入论证范围。

对地表水的影响论证应以水功能区为基础单元,论证重点区域为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功能区和可能受到影响的周边水功能区;涉及鱼类产卵场等生态敏感点的,论证范围可不限干上述水功能区。未划分水功能区的水域,入河排污口排污影响范围内的水域都应为论证范围。

对地下水的影响论证应以影响区的水文地质单元为重点区域。

人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应绘制入河排污口设置位置和论证范围示意图(采用Auto CAD软件绘制),并图示建设项目、水域水功能区、水质监测断面和重要水功能区与水生态保护区域。

3、入河排污口设否论证工作程序应包括资料收集、现场查期勘、补充监测、影响分析和提出结论建议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工作程序见图3。"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编制提纲"的格式见附录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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